侯艷虹
  自2011年以來,江蘇省徐SD記憶卡州市泉山區檢察院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共61件63人,涉案金額達350萬元。其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件58件60人,占95%。這些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僅有26件以起訴的方式結案,其中30件公安機關主動撤案,亟待引起重視。
  據辦案檢察官分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件之所以mSATA起訴率偏低,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惡意透支的主觀惡性認定難。惡意透支的主觀上要求,是持卡人透支時以非賣房子法占有為目的,如果透支時具有歸還的意思,並具有還款能力,透支後由於客觀原因失去還款能力,不能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在撤回案件中,因主觀惡性無法認定的占大多數。例如在張紅涉嫌信用卡詐騙案中,張紅在刷卡透支5萬元時,尚有穩定工作,並且沒有改變聯繫方式逃避催收,不宜認定其有惡意拖欠的主觀心態,並且案發後張紅已陸續將本金和利息還清,經檢察院建議後,公安機關主動撤回此案。
  二是發卡銀行催收不到位。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催收。大多數銀行在催收時都只是按程序發出通知,甚至部分銀行已經將催收業務外包給其他公司,因此在催收之後對於持卡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發卡銀行一般都不再進行確認,這就導致沒有收到催收通知的持卡人也被銀行推定為已經催收。如周聰涉嫌信用卡詐騙案中,由於銀行在催收時房地產發函通知至周聰身份證上註明的戶籍所在地,但是周聰早已不在戶籍地居住,且銀行的電話記錄上顯示為未接聽,無法證實存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是銀行信用卡監管體制不完善。多數銀行為了拓展業務,提高業績,通常會採取各種促銷手段吸引客戶申請信用卡,而且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和資信情況也僅僅限於形式審查。這種形式審查缺乏對客戶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實質性調查,不能有效鑒定出具體每個客戶的還款能力或者信用等級。現實生活中,工作性質和收入水平完全相同的SD記憶卡兩個人還款能力和信用等級也會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也會發生變化。
  四是未窮盡民事救濟途徑。信用卡的使用是依賴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間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基於該合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只有持卡人的透支行為構成惡意透支,無法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時,才應考慮其刑事責任。但一些銀行只是簡單將不良信貸客戶按其透支金額分為兩類,一萬元以下的直接通過民事訴訟起訴,一萬元以上的交給公安部門立案,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在偵查立案環節,公安部門對於持卡人的主觀惡性缺乏詳細審查。
  辦案檢察官建議,公安部門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立案時須謹慎,對持卡人的主觀惡性應重點審查,並向持卡人核實其收到催收通知的情況。同時,建議銀行對於不良信貸的客戶可以先與警方溝通,對於主觀惡性無法認定的,建議先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進行救濟。此外,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註意與銀行保持聯繫,變更聯繫方式時要及時通知銀行,當出現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還款時,更應主動與銀行聯繫,磋商還款方案,儘快還款。  (原標題:起訴率低有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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